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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局企业网上年检

来源:web 发表时间:2019-03-29 14:36:15

二、网上年检时间凡于2010年3月1日起在“济南红盾信息网”上填报本企业2009年度年检材料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参加网上预审,年检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年检时间

  凡于2010年3月1日起在“济南红盾信息网”上填报本企业2009年度年检材料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参加网上预审,年检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有秩序的开展网上年检工作,合理分流参检企业,在市局登记的企业实行按登记住所分时段报送在网上预审通过的年检材料,其中市中、天桥区为3月份,槐荫、历城区为4月份,历下区为5月份。有需延期年检且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市工商局及企业所属各分局年检办公室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年检30日。未申请批准延期年检的企业或在网上通过预审超过6月30日未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将依法按照“逾期年检”处理。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网上年检的方法及流程

  1、连接到因特网并在浏览器(推荐使用IE6.0)中键入“济南红盾信息网”网址:即可进入该网站。

  2、点击网站主页下方左侧“网上年检系统”栏目即可进入“企业网上年检系统”。

  3、输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国有、集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不需输入)。

  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企业用户登录济南红盾信息网进入页面左侧的“网上年检系统”,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网上年检登录页面中,点击红色字体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系统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企业用户使用企业名称作为用户名,企业注册号作为密码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将本企业的党建信息全部录入后点击确定即可,企业没有的内容请在相应的填写框中填“无”,如有空缺将无法提交信息。

  4、企业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年检材料填报页面,在线填报年检材料。各企业用户名均为企业名称,密码为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请企业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确保企业信息的安全性。

  5、填写(修改)、保存完所有表格,点击“提交预审” 按钮进行提交,提交成功后,企业的网上年检预审材料就自动传送到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分局。

  6、网上报送年检预审材料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济南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系统”查看年检预审结果。如果预审驳回,企业应根据网上年检驳回通知书及驳回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可以再次在网上提交修改后的企业年检预审材料并再次获得网上年检预审。

  7、网上年检预审通过的企业,应及时打印装订“年检报告书”及“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企业印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同时要仔细查看网上“需提交的文件”中要求,到原登记机关提交内容完整的年检材料,办理年检受理、交费、加盖年检戳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四、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预审通过后的年检报告书;

  2、网上年检预审结果通知书;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法人(含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单位盖章);

  7、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要求,下列类型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3)小额贷款的有限公司以及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私营有限公司;

  (4)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行为的有限公司。。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2009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社会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1、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

  1、食品、饮料、烟、盐、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宾馆、餐饮行业、咖啡厅、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录像音乐、娱乐场所、网吧;

  2、道路运输、出租车经营,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3、印刷,出版物批发、零售、发行,公章刻字;

  4、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种子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5、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成品油经营(包括加油站)、石油液化气;

  6、银行、典当、拍卖,保险、邮政,证券、期货交易;

  7、电信企业,水路、道路、航空运输,车辆维修,出租车、品牌汽车经营;

  8、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影院;

  9、煤炭生产、经营及非煤矿山开采,粮食、棉花、鲜茧收购、棉花加工;

  10、爆炸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11、国际、国内旅行社,出入境中介服务;

  12、按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